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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

总体来看,男性可享有生育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须注意与妻子生育权的协调。当夫妻之间生育意愿发生分歧时应遵循“分阶段优先规则”处理:妻子尚未怀孕时,无论男女一方主张生育而另一方拒绝时,不生育自由将被优先尊重,以防止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相互人身强制;而进入妊娠阶段后,由于妻子的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妻子的生育权将被优先保护,以求在最大限度降低对女性人身伤害可能的前提下协调夫妻生育权冲突。上述三个案例正是很好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夫妻生育权冲突的类型,分别是妻子在怀孕前拒绝生育、妻子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和妻子怀孕后分娩前要采用何种分娩方式。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权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丈夫与妻子在生育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夫妻任何一方婚内无法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以至于感情无法维系时,只能选择离婚而不得在未经配偶同意的前提下收养、采用人工生殖技术,或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第一,丈夫威胁妻子生二胎,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尽管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妻子的生育权属于生命健康权,丈夫的生育权只是配偶权,妻子不同意生,丈夫无权强行要求。从法理上讲,妇女受孕后,胎儿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生育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而且在现阶段受到夫妻必须协力才能完成生育行为的人的生物属性制约。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本质上不是侵权,而只是双方生育权发生冲突。由于女性是生育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如果女性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就必然沦为生育的工具,就必然没有尊严和人权可言。其实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妻子怀孕了,在没有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去堕胎,丈夫知情后非常生气,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对他的生育权造成的侵害进行赔偿。那么妻子不愿生育,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答案是,不会。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不得以她享有生孩子的权利为由强迫她生孩子。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不能以自己的生育权反对妻子的生育决策权。再者,我反对的只是妻子“任意”中止妊娠的权利,并非妻子一概不能中止妊娠。这就需要在妻子的人身自由权与丈夫生育权之间进行平衡,比如说,妻子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或者生育会损害其身心健康(非正常情形);或者丈夫不尽家庭义务或背叛妻子,夫妻处于“感情破裂”的边缘;抑或是丈夫强制妻子生育三胎以上而妻子不愿意生育,这时妻子就应该享有中止妊娠的权利。其次,妻子就是没有任何理由而不想生育,也应有权中止妊娠,任何医院不得拒绝,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底线,但丈夫应当有权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此作为对妻子任性的相应制约。再次提醒广大女性:为了自己的健康和生活品质,请拒绝生育,拒绝生育,拒绝生育。如果真的就很想有个小东西玩,自己找精子库就行,不要结婚。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其生育权对抗妻子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在夫妻关系中,男性无法实现生育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妻子无生育能力;2.妻子长期避孕;3.妻子怀孕后,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的;4.以非法手段损害男性生理健康导致丧失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妻子私自打胎,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而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此外,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妇女个人的人身权利。对于男性来说,他们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来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丈夫有生育权,妻子也有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因此,妻子私自流产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如果以此为由要求妻子赔偿,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妻子生育之后在家里呆了很久,拒绝出门,而且经常哭泣,心情很郁闷。看到妻子这么“自闭”丈夫心里也不好受,于是请妻子的闺蜜和朋友来家里陪她聊聊。又如,妻子想要生育,但丈夫基于合理的原因不同意,如果妻子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怀孕的话,也可能会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男性和女性都享有生育权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丈夫的生育自由权会因生理和法律的规定受到限制,但是男性不生育的自由和女性一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女性在决定生育时也要尊重男性的意愿。但妻子拒绝离婚。妻子拒绝的理由是,第一,自己以前外出打工是为了家庭,而不是为了躲避丈夫,也不是为了和丈夫分居;第二,自己在生育子女之后导致了产后抑郁症,丈夫应该先给她看病,而不是急着离婚。2、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应充分尊重女性意愿。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应当共同协商达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女方怀孕后,胎儿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此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不一致,则只能依妻子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也不能以此要求妻子向其支付损害赔偿。相反,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跟女方协议约定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拿到补偿后又反悔生下孩子,男方同样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生育权是人身权,限制生育的协议是无效的,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在此情况下,男方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